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_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犯罪?
法律要求行为人构成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而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损害后果,而故意追求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某人想要杀死自己的仇人,就买了放到仇人的食物里,导致仇人中毒身亡,这就是故意。过失则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故意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明知大院里经常有孩子玩耍,却在倒车时不加注意,导致撞死了玩耍的孩子,则行为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这两条可以看出,行为人构成犯罪,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于故意犯罪的一律要负刑事责任,但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规定要负刑事责任的,才负刑事责任。当然,在刑法领域,故意犯罪的刑罚通常都要重于过失犯罪,这主要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决定的。
我国刑法会惩处盗窃2000元的15岁少年吗?
我国法律对于犯罪主体有一定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人犯罪都要受到处罚,如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一个15岁的少年偷了别人2000元钱,却并没有受到刑法处罚,这是因为他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但是如果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或等严重犯罪的行为,则可能受到处罚,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识的能力。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刑法》对于犯罪主体的年龄是有一定规定的,16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特别规定的罪行及情形负刑事责任;12周岁至14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也可能被追诉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12周岁以下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对于12周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要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病理性醉酒病人故意喝醉后实施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酒后犯罪的事情,如酒后伤人、酒后放火等。《刑法》规定,对于醉酒后犯罪的人一般都要处以刑罚。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病理性醉酒(参见下文讲解)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刘某明知自己喝了酒就会精神病发作,但还是为了实施或伤害行为故意喝酒,使得自己精神病发作,然后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指通常情况下喝酒超过一定量就意识不清的情况。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是指行为人饮少量酒就会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由于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种,所以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人明知道自己患有病理性醉酒的精神疾病,为了犯罪仍然喝酒使自己发病,进而实施犯罪的,则应该负刑事责任。
盲人犯罪能否从轻处罚?
我们或许会存在这样一种疑问:有些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后,往往判刑比普通人轻,这是为什么呢?比如,某人是盲人,震怒之下杀了一个人,可能被判10年,而某个普通人因为同样的罪可能被判15年甚至死刑。又如,某个聋哑人因为盗窃被判刑1年,而同样情况下的一个普通人则因为盗窃被判刑3年。为什么同样的情况下,对盲人或聋哑人的判刑就轻于普通人呢?这是由于盲人或聋哑人虽然神志正常,但是由于身体的残疾往往会使他们在行为控制方面不如正常人,因此法律出于对残疾人的关怀,就会在量刑时对其特别照顾。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指既聋又哑的人,不包括只聋不哑的人或只哑不聋的人,也就是说只有又聋又哑的人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当然,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量刑情节分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定究竟应该适用哪种量刑情节,同时,“可以”也不意味着“应当”。
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将劫匪打晕是正当防卫吗?
有时候,生活中一些看似犯罪、给别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实则不是犯罪,因此不会受到惩罚。比如,某人在大街上行走,忽然有劫匪冲过来持刀,此人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于是将绑匪打晕了,事后此人并没有受到惩罚,这是因为他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我们可知,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2)该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对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开始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3)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当,不能实施过度的防卫行为,否则会构成防卫过当。不过,对于正在进行行凶、、、、绑架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则不属于防卫过当。
将入室行窃的小偷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不是所有的防卫行为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过当,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了。比如,某小区的居民魏某家里半夜有贼闯入。魏某发现后与小偷展开搏斗,小偷欲弯腰从窗户爬下去,魏某趁机从背后将小偷捅死,后来魏某被判刑。魏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被判刑。但是,魏某的行为其实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手段、性质等足以制止犯罪行为的程度。对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但同时也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因为防卫过当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犯罪,不能对防卫人做太过苛刻的要求。同时还要注意,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承担责任,如果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则无须承担责任。
将行凶者杀死一律属于防卫过当吗?
我们已经谈过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但并不是所有的正当防卫都要求合理限度,在特殊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没有限度要求,防卫者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在刑法上被称作无过当防卫。比如,俞某在路上行走,忽然一个歹徒冲过来,意图行凶。俞某奋起反抗,最终将歹徒打死了,但是俞某并不对歹徒的死负刑事责任,因为俞某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主要是针对行凶、、、、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针对人身的暴力行为才能实施无过当防卫,对于针对财产的行为以及不具有严重人身威胁性的非暴力行为不得实施无过当防卫。《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危害性很大,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制止这种暴力行为。
因被人追杀,强行骑走他人的自行车构成犯罪吗?
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也无须负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维护较大利益的行为。比如,张某因为替人作证,遭人追杀,正当张某走投无路的时候,看见前面有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张某要求妇女带他走,但是被拒绝了,于是他夺过电动自行车就骑着跑了。后法院认定张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这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据此可以看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3)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紧急避险;(4)紧急避险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如消防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去救火。
为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的行为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生活中有的人为了实施犯罪,往往会事先做很多准备工作。比如,准备犯罪工具,跟踪被害人,调查被害人的行踪,埋伏在被害人出入的路口,等等。如某人为了毒死仇人,就去买了一包,想要伺机放到仇人的碗里,后被人发现并告发,这其实就属于刑法中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仍然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是犯罪实行前的阶段,此时犯罪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是在为了犯罪精心地策划准备。具体来说,犯罪预备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实行的状态。犯罪预备只出现在故意犯罪的情形中,过失犯罪不会出现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犯罪尚未真正实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危害不大,因此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未遂,也构成犯罪吗?
同犯罪预备一样,犯罪未遂也是没有完成的犯罪行为,二者不一样的地方是犯罪预备没有进入实行阶段,而犯罪未遂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如某人为了报仇,光天化日之下在大街上持刀追着仇人砍杀,仇人大腿上中了一刀,后公安机关人员及时赶到,将犯罪人制服。此时犯罪人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未遂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2)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3)行为人没完成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警察出现将行为人制服、行为人身体突然出现疾病等。对于未遂犯,由于没有达到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因此,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为人中途停止了犯罪行为还构成犯罪吗?
犯罪中止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不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被害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行为人自身主动停止了犯罪,导致犯罪未完成,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比如,某人为了杀死妻子,就在妻子的汤里下了毒,当妻子举起碗准备喝的时候,此人突然良心发现,打掉了这只碗,妻子得救了。但是此人仍然成立故意罪(犯罪中止)。
对此,《刑法》第24条有明确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实施行为后见到被害人痛苦不堪的样子,于是自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将被害人救活,行为人的行为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生活中会出现结伙作案的情况,对此法律规定共同犯罪须处罚共同犯罪人。但是生活中也会出现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那么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要受到处罚呢?比如,28岁的赵某勾结15岁的李某和自己一起盗窃,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我们还是看相关法律中是如何规定共同犯罪的吧。
《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们需要知道,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而且都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3)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相同,如共同或共同盗窃等。
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虽然犯罪人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起的作用不同,但都应当对最终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具体到上面的案例,因为15岁的李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二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应由赵某一个人对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犯罪集团头目的处罚应比其他犯罪分子重吗?
犯罪集团,是指为了实施共同犯罪,三人以上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中往往都有指挥者和筹划者,他们是犯罪集团的头目,那么是否应对犯罪头目处罚更重一些呢?例如,张某是某个犯罪集团的头目,他带领大家实施过行为,布置过任务,策划过盗窃案件等。有些犯罪张某直接参与了,有些犯罪张某只是指挥者、策划者,没有直接参与,但法院审理后,仍旧以其参与、指挥、策划过的所有犯罪行为对其定罪处罚。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在犯罪集团中,对于首要分子,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如果是集团中的某个成员背着首要分子所犯的罪行,如集团头目张某要求李某,但李某却实施了,则张某不对李某的行为负责,因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集团的行为。此外,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则按其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帮着望风的从犯,刑法是如何处罚的?
在共同犯罪中,有时候不是所有的人都实施同一个行为,而是有分工合作的。比如,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共同协商入室盗窃,但是由于王某胆小,所以由张某、李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王某则守在门口望风,约定只要有人来了就咳嗽一声。后三人均被捕,王某获刑却轻于张某和李某,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王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如帮忙望风的,帮忙创造便利条件的,等等。对于从犯,由于其行为的危害性较小,性质相较主犯没有那么恶劣,因此刑法对于从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是对比主犯而言的,而是根据从犯本身的犯罪所应获刑而言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就不用处罚了吗?
在实际犯罪中,可能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有的犯罪人是被迫参加的。比如,李某、马某要盗窃本公司仓库的财物,可是没有钥匙,于是二人找到仓库的管理人员杜某说:“如果你不帮我们盗窃,我们就会搅得你全家不得安宁,如果你帮我们,我们就分一点钱给你。”杜某由于恐惧,就参与了二人的盗窃。对于杜某,是否应该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刑法对待胁从犯的态度是比对待从犯的态度缓和的。所谓胁从犯,是指行为人不是主动参加犯罪,而是由于其他犯罪人的威胁、恐吓被迫参加犯罪的。比如,其他犯罪人扬言威胁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威胁要散布其隐私、毁坏其名誉等,行为人出于恐惧而参加了犯罪。由于胁从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吗?
教唆犯,是指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其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使本来已有犯罪意图的人坚定了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不是所有的教唆都会成功,有的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人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这时对于教唆人是否应该处罚呢?
比如,王某见马某对上司蓝某大为不满,而王某也想除掉蓝某,于是对马某说:“大丈夫怎么能受这种气?听说蓝某要开除你,你何不先下手为强除掉他,用点毒死他算了。”马某正在气头上,就说要去买。后来在买的路上忽然觉得这样做也是害了自己,于是就回家了。那么,对于教唆犯王某是否要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教唆犯一般的处罚原则是根据他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的,也就是说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人在被判处罚金的同时,还需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吗?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是指犯罪人向国家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惩罚。罚金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作为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如有期徒刑等一起适用。在有的犯罪中,犯罪人不但被判处罚金,还被判决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例如,邓某销售伪劣产品,造成王某身体伤害,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邓某被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那么邓某在缴纳了罚金后还需要赔偿王某3万元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法律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犯罪人在被判处罚金的同时,如果还造成被害人损失,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犯罪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和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刑法坚持民事赔偿优于刑事处罚的原则,要求犯罪人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先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然后用剩下的财产支付罚金。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仅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犯罪人在管制期间可以做什么?
管制,是指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将其投入监狱,而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看管,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比如,王某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那么王某应当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看管,王某在管制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行使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随意会客,要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等。管制执行期满后,公安机关要向王某本人、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不得作为附加刑来使用。它是一种比较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间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该同工同酬。除了上述禁止的事项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可以经商,也可以上学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职务的权利。刑法规定,某些犯罪一定要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比如,张某实施了分裂国家罪,就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如,李某由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刑法中规定的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到底有哪些呢?
《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此可以得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里,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的。此外,对于、、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不一定要剥夺政治权利。
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吗?
在我国,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规定只有在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并且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的前提下适用死刑。那么,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情节严重并且主观恶性大,能够适用死刑吗?比如,张某今年16周岁,伙同他人,罪行极其严重,其他的同案犯(满18周岁)被判处了死刑,那么张某可以被判处死刑吗?答案是否定的。对此法律进行了专门规定。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据此可知,在我国有两种人不适用死刑。其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是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过了18周岁”是指从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其二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道主义的照顾。还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也包括死刑立即执行。
被判处没收财产的,以前的债务还需要偿还吗?
犯罪分子有时会被法院判处没收财产。所谓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时,对于没收财产前其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应该怎么办?比如,张某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张某之前还欠刘某的化肥款3万元,而张某共有财产4万元,此时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先偿还自己的化肥款。
对此问题的解决,《刑法》第6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由此可以得知,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的债务;(2)是正当债务,赌债等非正当债务不包括在内;(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人剩余财产可以偿还,则无须用被没收的财产偿还;(4)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请求,则法院无义务主动偿还。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没收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并且对于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累犯的?对于累犯要从重处罚吗?
有的犯罪人出狱之后不思悔改,仍旧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构成累犯的话,法律就会对其从重处罚。比如,张某因为盗窃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被放出来之后,第二年又开始伙同他人实施,并被抓获。法院在判刑时,考虑到他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上的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构成累犯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任何一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都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前一个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的;(4)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是18周岁以上的人。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能成立自首吗?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某人后出于良心悔悟,自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显然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是在投案的路上被逮捕,或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依旧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已被逮捕,但是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是否成立自首呢?如张某因被逮捕,后来在审讯过程中,张某又交代了自己还有盗窃行为,张某是否构成自首呢?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二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成立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又逃跑的,不成立自首。当然,假如其在一审前又主动归案的,仍旧成立自首。
过了追诉时效还能对犯罪分子追究责任吗?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在过了该期间后,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没有被发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被害人没有提出控告,就对该犯罪分子不再追究的制度。比如,王某于2013年5月1日偷了3000元钱,但是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6年后,王某一次喝醉后对他人说了该盗窃行为,那么此时对王某还能处以刑罚吗?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适用追诉时效。《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简言之,就是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逮捕到犯罪人都要处以刑罚。
逼迫他人自杀构成故意罪吗?
故意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罪一般都是行为人亲自动手将被害人杀死,但是还有的情况是行为人自己并没有动手,而是使用了各种方法使得被害人自杀,对于这种情况构成故意罪吗?比如,秦某双手抓着林某的小孩,威胁林某说如果林某不自杀,他就将孩子掐死。林某为了救自己的孩子,无奈之下自杀身亡,那么秦某构成故意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以诱骗、逼迫、教唆方法使得他人自杀的,其实是以间接手段使得他人死亡,如果不采取诱骗、逼迫或者教唆等方法,那么他人是不会自杀的。因此,此种情况下同样构成故意罪。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可以得知,故意罪性质恶劣,侵犯的是其他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刑法对故意的行为处罚也很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此外还要注意的是,12周岁至16周岁的人也可以构成故意罪;对于以诱骗、逼迫、教唆方法使得他人自杀的,同样构成故意罪;帮助他人自杀的,一般也构成故意罪。刑法不承认安乐死,即如果医生帮助病人自杀,对医生会以故意罪论处。
刑法是如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的?
不是所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都构成故意罪。比如,有些时候,犯罪人并不是想要杀死被害人,而是想要惩罚一下被害人,但由于下手过重,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是构成故意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比如,王某与张某关系一向不错,后来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某顺手抄起身边的一块砖头砸向张某的胳膊,张某下意识地躲闪,结果砖头反而砸到了张某的头部,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那么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罪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王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我们可知,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身体组织、身体器官的完整性,而故意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的区别。因此,即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犯罪性质以及主观故意也是不同的,前者以伤害他人为故意,后者以杀死他人为故意。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王某显然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因此,王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在没有其他减免情节时,要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王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与尚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两情相悦的性行为不认定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未满14周岁的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以罪论处。比如,李某(23岁,男)遇到了周某(13岁,女),由于周某发育比较早,看起来像17岁左右的样子,于是李某就与周某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来得知周某还不满14周岁,李某仍然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此时虽然双方是自愿的,但是李某仍然构成罪。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不满十周岁的或者造成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据此可以得知,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一律按照罪论处,并且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差,应当给予其特别保护。
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会受到刑法处罚吗?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很多债务人却欠债不还,于是债权人为了索债就会使用各种办法。比如,陈某欠了黄某5万元,黄某屡次催要,陈某就是不还。黄某一气之下,找了几个人把陈某关了起来,并扬言陈某什么时候还钱自己什么时候放人。后来黄某被抓,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其提起了公诉。那么,黄某只是为了索要欠款才拘禁陈某的,也构成犯罪吗?
《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此可以得知,非法拘禁罪是指强制将他人关起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则要从重处罚,这主要是为了打击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形象。具体到本案,黄某为索要欠款拘押陈某,显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黄某是完全合法的。
为了向家长索取财物,谎称孩子被绑架的,构成什么罪?
我们可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案例,张某见李某家有钱,就将李某的儿子骗了出去,带他到公园玩了一天,然后给李某送信说,其儿子被绑架,如果不拿钱来赎,孩子就小命不保。后来天黑了,张某就将李某的儿子送回去了。那么张某构成何罪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欺诈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罪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敲诈勒索罪不具有当场性,一般是行为人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在某个时间交付财物,或者虽然行为人当场威胁被害人,但并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在事后取得财物,而罪则是当场威胁被害人,当场取得财物。
偷盗婴幼儿以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为了达到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那么偷盗婴幼儿,从而达到勒索财物目的的构成什么罪呢?比如,李某见邻居家里富有,就偷了邻居家3个月大的婴儿,威胁说若不给钱就撕票。那么李某构成什么罪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绑架罪是性质很恶劣的犯罪,因此刑法对其处罚也特别严重。根据上述第3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并强迫被妇女的会数罪并罚吗?
妇女儿童罪是很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妇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比如,王某了三名妇女,然后强迫这三名被的妇女。由于三人不从,王某对三人实施了行为。那么,对于王某是应该以妇女罪、强迫罪、罪三罪定罪,还是应该以妇女罪一罪定罪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王某应当以妇女罪一罪定罪。《刑法》第240条第1款明确规定:“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被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的妇女或者将被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则定拐骗儿童罪。犯罪分子在妇女、儿童过程中,被妇女的、强迫被妇女或将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的,都只是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只以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妇女、儿童,则以妇女儿童罪和故意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入户,会加重处罚吗?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公私财物的行为。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尤其是对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
比如,周某持刀入户,将主人威逼至厨房后巨额现金逃走。对于周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呢?显然周某的行为构成罪,因为入户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因此应当以罪对其加重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或者数额巨大的;(五)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人员的;(七)持枪的;(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据此可以得知,罪的加重情节有入户、金融机构等八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是指为实施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
习惯性的小偷小摸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对于盗窃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才会定罪处罚,通常是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达到盗窃罪的量刑起点。那么没有达到法定盗窃数额,但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可以得知,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有两个: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通常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只要符合任一标准,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割电线构成犯罪吗?
电力设备是保证我国工业正常运转、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设施,如果电力设备遭到破坏,导致无法正常用电,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法律对其予以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破坏电力设备。但是生活中有的人为了占小便宜经常会去盗割电线。比如,王某驾驶摩托车至某个正在为农村抗旱架设电力设备的工地,用钳子剪断正在使用的电线,盗窃铝芯线、铜芯线。由于铝线被盗,直接影响了该村的农田灌溉。王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对此类问题,《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要件,只要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就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王某的盗割电线的行为显然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王某应当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定罪处罚。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构成犯罪吗?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公民由于不懂法或者出于报复、泄愤等原因,很可能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并且可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我国相关法律基于此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比如,在一次地震灾害救援过程中,李某由于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赵某有过节,就纠集几个人驾车拦在路中央,不让赵某等人通行。后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277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4)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阻碍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了严重后果;(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是一种从重处罚情节。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因私报复,阻拦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赵某前去进行救援工作,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冒充人民警察收取保护费构成犯罪吗?
李某从朋友处搞来了一套警察制服,穿上之后到处宣称自己是人民警察,并对其所在街区的各个商户收取保护费,各商户在李某的逼迫下不得已交了保护费。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根据法律的规定,李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各种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如社会地位、名誉、感情等。另外,为了严厉打击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对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摇撞骗者骗取的钱财数量特别巨大,就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聚众“”致人伤亡的构成何罪?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有人聚众闹事的情形,特别是聚众“”,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威胁,这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那么在聚众“”中,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的如何定罪呢?比如,李某对社会不满,为了报复泄愤,纠集了一些地痞流氓沿街“”,导致无辜群众二死一伤,那么对李某应当以何罪来定罪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李某应该以故意伤害和故意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定罪处罚。对于在“”过程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了要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外,对于中的首要分子,还要以罪定罪处罚。
参与聚众斗殴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生活中经常有人因言语不合或一点小事就聚集众人斗殴,那么是不是对斗殴中的每一个参与人都要予以刑事处罚呢?比如,李某和周某各纠集了十多人参与斗殴,其中邓某、马某和刘某是主要参加人,其余聚集来的人只是在旁边助威,对于这些助威的人是否要予以刑事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292条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我国刑法只惩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其余的人则不予以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要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定罪处罚。
聚众构成犯罪吗?
虽然有害健康,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国家也出台了各项措施禁止,但仍然屡禁不止,那么是否触犯刑法呢?是否所有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呢?比如,李某是无业游民,为了赚钱便聚集众人,自己从中渔利,累计营利达一万多元。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很显然李某的行为构成聚众罪。
《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开设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行为。无论是罪还是开设罪,都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只是单纯的具有娱乐性质的,则不成立罪。
作伪证陷害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不得作伪证陷害他人,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罪证。例如,李某与邻居邓某有仇,邓某的妻子马某被害,邓某成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报复邓某,就找到公安机关说自己看到邓某杀害了马某,致使邓某含冤入狱。显然李某构成了伪证罪。
《刑法》第30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不成立此罪。具体来说,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伪证罪的行为方式是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明知是赃物而替他人隐藏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知道,偷盗、抢夺他人财产的构成犯罪,可是对于没有盗窃、抢夺,而是明知是犯罪赃物予以收购或隐藏的,是否构成犯罪呢?比如,手机销售商李某经常从邓某处收购二手手机,并且李某知道邓某的手机均为盗窃所得,但是贪图便宜仍大肆予以收购。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赃物、转移赃物或犯罪收益、收购赃物、代为销售赃物四种。需要注意的是,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是犯罪所得则不成立此罪。
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会加重处罚吗?
毒品是社会生活的腐蚀剂,因此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尤其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的行为。比如,李某为了掩人耳目召集了五六个未成年人替他贩卖毒品,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李某应该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据此可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在发廊里组织妇女构成犯罪吗?
行为为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但是刑法中仅仅规定组织者和强迫他人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李某开了一家发廊,网罗妇女,还了邓某并逼迫其。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发廊被封。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构成了组织罪、强迫罪以及罪。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可知,组织他人或强迫他人,组织者或强迫者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而对者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单纯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若组织者先某人再逼迫其,则不仅构成强迫罪,还构成罪,应当数罪并罚。
贩秽物品构成什么罪?
物品有害公众身心健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可是仍然有很多人知法犯法。因此,刑法中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比如,李某开了一家音像书店,为了获取额外收益,李某还偷偷地贩秽书籍和光盘,显然,李某的行为构成贩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要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必须符合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要注意的是,本罪包括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行为。对于明知他人出版物品而为其提供书号的,以共犯论处。
非法集资构成犯罪吗?
所谓集资,就是指以利润回报为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的集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之后就挥霍或携款潜逃了,就构成集资诈骗罪。比如,邓某宣传说自己要办一个养殖场,利润很高,但是缺少资金,所以向本乡群众集资,并承诺年底每个出资人都会获得高额利润。但是邓某在集资完了之后,就携款潜逃至外地并将资金挥霍一空,邓某的行为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没有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或是有资质的法人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集资诈骗罪则是行为人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打算用集资款赚钱来回报出资人。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吗?
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可是随之而来的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出现了很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比如,周某在路边捡到一张信用卡,就拿着它到处消费,致使信用卡的所有人损失惨重,后周某被抓获。那么,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的身份证骗取信用卡;(2)信用卡作废后行为人仍旧使用;(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4)超过透支额度恶意透支,经过银行催告仍不归还欠款。此外,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
非法传销构成犯罪吗?
非法传销是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人们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由于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处断,因此对传销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将其单独列为一种犯罪进行打击,新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主要的打击目标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非法传销的特征是打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幌子,骗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花钱购买其商品、服务,进而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等方式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其他人员,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父亲当官儿子收受财物,二人谁构成犯罪?
刘某是某市副市长,一直清明廉洁,堪称廉政典范。一天,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登门拜访,来意非常明确,想拜托刘某办事,并送上了重金。当时,刘某因公干去了外地,刘某的儿子小刘便自作主张,收下了这笔巨款,事后也没有告诉刘某。不久,有人举报刘某收受巨额贿赂,有关部门在刘某家中搜到了这笔巨款。那么,刘某构成受贿罪吗?刘某的儿子小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等参与作案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刘某没有受贿,且对儿子收受财物之事毫不知情,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但是他的儿子小刘利用刘某的影响力收受贿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当然,如果刘某知道儿子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贿赂,且予以默认,则刘某将构成受贿罪。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吗?
在我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1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可见,结合该决定的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要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网红发布恶搞视频,侵害英雄烈士形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坐拥百万粉丝的网红小X为了进一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突发奇想,录制了一些自己扮演某抗日先烈的恶搞视频并发布到网上。该视频严重背离事实真相,一时间,在网络上引来无数人观看,也遭到无数人的唾弃。但小X为了增加点击量,不以为意。后来,网络平台接到举报,封停了小X的账号。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小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小X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为国家、为人民牺牲自我,应该为民众所尊重和敬仰,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有损英雄烈士形象、名誉之事。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等,我国颁布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网红小X恶搞抗日先烈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属于情节严重,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应追究其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