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立案标准金额—怎么查询自己被经侦立案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金额—怎么查询自己被经侦立案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金额—怎么查询自己被经侦立案

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服务涵盖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反舞弊调查、舞弊案件刑事控告、高管/员工损害公司利益民事追索、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等,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内控、合规和反舞弊法律服务。如需加入内控与反舞弊社群/法律咨询/获取线上直播回放,可添加“星瀚小星”(ricc-xing)为好友。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将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这是在2010年5月发布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公通字〔2010〕23号)、2011年11月出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后第一次全面修订。

关于职务犯罪,在去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我们就知道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很可能会进行调整,所以这一年多以来,我们一直在等待相应解释、标准的公布。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也意味着,自从2016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后,相关职务犯罪的标准再次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一、常见职务犯罪追诉标准的调整对比

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典型的职务侵占罪为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由2档调整为3档(具体表现为:入罪第一档刑期从5年以下调整为了3年以下,第二档刑期从5年以上调整为3-10年,新增第三档刑期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因此大家都在等待第三档量刑标准的公布,对于第一档、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在过去的一年多以来,仍然只能按照既有的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6万元”、“100万元”进行适用。在2020年7月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审议时,我们就认为本罪的第一档追诉标准也可能会调整的,当时写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追诉标准)不排除调整的可能性,本次草案中对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几个行为的规制,总体上都是加大惩罚力度的,如果本罪名“数额较大”的标准保持不变,那么构成本罪名第一档的行为,量刑实际上是减轻了的”。(参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反舞弊司法实务的影响解读(一)》

因此在本《立案追诉标准(二)》发布之后,我们也在第一时间进行关注,发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果不其然进行了向下的调整,且常见的如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涉及到的罪名追诉标准也都进行了相似的调整。

结合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常见职务犯罪的新旧立案标准可见下表:

上图中标黄的为追诉标准调整之处,很显然,除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单位犯罪情形以外,其他的追诉标准统统降低了一半数额。

二、常见职务犯罪追诉标准调整的理解

01产权平等保护时代精神的体现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我们在此看下《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前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1]的对比。

由此可见,仅从法律规定上而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第一档数额标准、量刑幅度将一致。这里回顾一下职务侵占罪此前的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3万元)规定的二倍执行,所以此前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6万元。即: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在当时还是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要比贪污罪高的。

依据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最新规定,让我们再将范围扩大到其他罪名:

很显然,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所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02与刑修十一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我们在《浅谈刑事新规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加强》一文里提到:刑修十一对侵占公司财物、商业贿赂类型的职务犯罪刑罚配置进行调整,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之前、当时对此的理解,主要还是基于刑修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新增了第三档量刑标准,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第一档追诉标准的降低,同样能够体现刑修十一对于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修法精神。

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还提到“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里就透漏出后续还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毕竟《立案追诉标准(二)》仅仅是规定了第一档追诉标准,新增的第三档量刑标准如何认定,原来的第二档量刑标准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这些内容都有待于后续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

三、从业人员注意事项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马上将生效(施行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也将陆续出台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从事反舞弊的相关专业人士,需要预先关注以下几点:

01入罪门槛的降低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后,我们就注意到业内很多人士都在关注、转发该标准,还有人问“公安机关真的会查3万元这么小金额的案子吗?”

我们可以给出确切的答复:追诉标准确实降低了,公安机关当然是按照新规进行案件办理,而且我们可以补充的是,在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对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五千元至一万元”,上海市高院2014年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一万元,以前的金额标准都比3万元低,也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办理,所以不用怀疑《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实用性。

目前立法层面已经体现出国家对于民营企业领域职务犯罪的严打态势,将来的实务也将会证实这一点。

02案件办理的规范

入罪门槛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案件办理难度降低,但是随着门槛降低,可能导致的一个后果是案件数量的增多,毕竟我们也见到过很多满足职务侵占行为方式、但涉案金额达不到6万元的案件,这就要求业内人员对于案件办理要有着更高标准的规范性要求,只有前期将案件办理踏实,才能使案件顺利走入刑事程序。

在实务中,很多人都会抱怨说职务犯罪案件很难报案,经常遇到经侦工作人员不受理案件,就我们所接触的案件来看,很多案件是有控告方自己都没有整理好报案文书、证据材料因素在内的,无法给办案人员明确的侦办方向、初步的调查线索,毫无疑问会增加案件的办理难度。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仅有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样也有着不得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规范办案要求,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受理、立案势必会更加审慎。

可见,随着入罪门槛的降低,要想将案件顺利办理下去,对于前期案件的规范性办理要求只会更高。

03保持对后续司法解释的关注

前文已经提到,这一《立案追诉标准(二)》只规定了相关罪名的第一档追诉标准,并不涉及相关罪名的第二档、第三档量刑标准,在很多案件中,无论对于行为人还是被害单位,第二档、第三档标准可能更加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企业所能取得的反舞弊成效等。

其次,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在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规定职务侵占罪第一档、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分别参照贪污罪第一档、第二档的二倍、五倍进行认定。而现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实际上等同于废止了“参照二倍进行认定”的条款,那么第二档当然也不排除调整的可能。

鉴于此,我们要对后续司法解释保持持续性的关注,第二档、第三档标准对于案件办理的影响,不亚于追诉标准带来的影响。

04加强企业内部的反舞弊宣导

长久以来,民众的一般认知里,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追诉标准、量刑幅度都是不同的,而现在在追诉标准已经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日常管理和培训中,对员工强调当前相关罪名适用了更为严格的、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追诉标准,警示员工切勿贪图违法利益走上犯罪的歧途。

四、关联职务犯罪追诉标准的调整对比

职务犯罪不限于典型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罪名,还有一些诸如串通投标、隐匿会计账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开发票等等行为,都可能伴随发生于单个职务犯罪过程中,这一情况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中除了对于常见职务犯罪追诉标准的调整,其他可能和职务犯罪相关联的罪名,追诉标准也有一定调整、增删、细化,笔者将相关罪名新旧追诉标准以表格形式进行列举,以供后续案件办理参考使用。

(点击查看大图)

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为例:舞弊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一些虚假发票、收据入账,事后为了应对公司的调查,会对账目实施作假甚至隐匿真实的账簿等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账簿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

以保险诈骗罪为例:本罪名中行为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保险公司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保险公司员工与外人相互串通,通过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利用职务便利查勘定损时进行虚假描述、实施诈骗等行为。

以虚罪为例:在职务侵占犯罪中有一种典型的场景,单位内部人员收取货款后不如实入账,或者实际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不符,为了瞒过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以掩盖实际收取的货款,从而达到职务侵占的目的。

以串通投标罪为例: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模式,既包括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也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在后者这一行为模式中,往往会存在舞弊行为——招标人一方的负责人员利用招投标项目过程中掌握的便利,为投标人提供帮助,使得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中标,该负责人员的目的可能在于收受贿赂,也可能在于从项目施工中获取利益。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对各个罪名依次展开。

上述相关情形均存在实务判例,此外,我们目前也在对反舞弊相关罪名进行法律法规汇编,除了会对常见的职务犯罪进行整理,也会对关联的罪名及其发生于职务犯罪的场景进行搜集汇总,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1] 贪污罪的每一档量刑标准均分别设置“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职务侵占罪仅设置有数额标准,为方便比对,此处仅列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文:冯笑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或其他事宜请先联系“星瀚小星”(ricc-xing)。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