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上班后回国坐牢(在柬埔寨打工的中国人回国真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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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上班后回国坐牢(在柬埔寨打工的中国人回国真难啊)

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胥扬)身为研发软件的高薪网络技术人员,却因择业不当,被卷入网络案。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开设罪判处吴某、唐某、刘某等21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管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21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合计457万余元,以及涉案赌资5597万余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开始,许某(在逃)在柬埔寨的A集团先后推出旺旺、亚洲等多个面向中国大陆的网上平台,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将平台推广至中国多个省市,非法接受他人在网上的投注,从中获利。

2018年初,因网上开设的需要,A集团决定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开发网络软件及有关配套程序,在该集团的资金支持下,李某(在逃)和兰某(已判刑)共同注册但并未实际经营的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重新筹建,组建团队负责为A集团开发软件及配套程序以及相关技术支持。

B公司在招聘网站发布招聘网络技术人员的信息,先后招录了被告人吴某、唐某、刘某、胡某、宣某等几十余名网络技术人员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因技术支持的需要,B公司的技术人员需要前往柬埔寨与A集团本部的技术公司R公司进行技术交流,解决R公司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被告人吴某、唐某、刘某、胡某、宣某等任均被派往柬埔寨提供技术帮助。上述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21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唐某等14名被告人属情节严重。法院根据2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归案情况、退赃情况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普法】

软件公司的研发软件的“程序猿”,怎么就构成了开设罪?

吴某等人明知公司专门从事网站的研发,研发针对我国境内的软件,仍参与软件的研发、测试、运维、修复等工作,有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客观行为,该网站专门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破坏我国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吴某等21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开设罪。

吴某等人为网站提供软件的研发、测试、运维、修复等工作,应当认定为开设罪的共犯。“程序猿”和境外公司作为本案的既得利益者,罔顾法律底线,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

第八条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关于网上开设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 关于网络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网站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柳勤进

二审:刘晓元

三审:杨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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