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方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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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方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

来源:河北司法行政在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就“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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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领导有力

1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2.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3.党员严格遵守党章,执行党内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带领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4.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村民自治依法规范

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举程序规范、合法,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 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

6.村级重大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执行,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广泛开展各类议事协商活动,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8.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过程、条文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在村民自治中有效发挥作用。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村民委员会及村级组织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村务档案真实完整。

9.建有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主动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0.落实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公布村级事务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事项。制定村级招投标、宅基地审批、低保户申请等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实行权力清单内容、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五公开”。

法治宣传深入开展

1 1.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和工作制度明确。 村有法治宣传队,配齐“十户普法宣传员”,在党员、村干部、人民调解员、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人员中培养“法治带头人”,每村培养至少3名“法律明白人”。

12.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各种矛盾问题。

13.村建设有农民法治学校、法律图书室(或图书角)、法治宣传栏、法治宣传大屏幕、法治宣传一条街(或法治公园、法治景区、法治长廊、法治广场)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

14.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定期开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地承包、房屋拆迁、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生态保护、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治安处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宣传。

15.组织创作法治文艺作品,开展法治文艺演出,举办法治讲座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户”、法治先进人物评选。

文化道德形成新风

16.坚持法德并举,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

17.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引导村民提升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18.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加强村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婆婆好妯娌”等评选活动。

19.移风易俗,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作用,遏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树立新风正气。

依法治理扎实有效

20.发挥村法律顾问作用,积极为村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定期开展现场法律服务,组织法治讲座;畅通联系渠道,建立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QQ群等,为村民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村民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21.村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引导村民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河北省法律服务网、冀法通手机APP等途径咨询法律问题,获取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场所规范,配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无集体访、越级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2.村综治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齐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组建专(兼)职治安巡防队伍,“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妇女、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配合做好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

23.有明确的村发展规划,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24.村容村貌整洁美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

组织保障坚强到位

25.各市 、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将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6.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建设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建设工作。

“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细则

项目

序号

建设细则

村党组织 领导有力

1

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选举记录完备;

2

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3

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在村务活动和生产生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4

村党组织活动手册、村党员学习手册记录完整详尽;

5

“1+10”党员联系户制度落实到位;

6

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7

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程序规范合法、选举记录完备,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8

村级重大事项(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经过“四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及时在公开栏公布决议和实施结果,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

村民自治 依法规范

9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10

村民议事场所相对固定,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广泛开展各类议事协商活动,协商过程记录完整,协商结果有效运用;

11

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条文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且及时修改,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信教育宣传内容,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12

村民委员会及村级组织规章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工作程序规范;

13

村务、财务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14

村务档案真实完整;

15

村务监督机构会议记录完备,能发挥作用;

16

村民委员会每年的工作报告、民主评议结果保存完整;

17

村民委员会成员主动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8

公布村级事务清单;

19

制定村级招投标、宅基地审批、低保户申请等小微权力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公布权力清单的内容、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

法治宣传 深入开展

20

法治宣传队、“法治带头人”作用发挥明显,配齐“十户普法宣传员”,每村至少3名“法律明白人”;

21

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

22

建有农民法治学校、法律图书室(或图书角)、法治宣传栏、法治宣传大屏幕、法治宣传一条街(或法治公园、法治景区、法治长廊、法治广场)等法治宣传阵地,内容及时更新,法治氛围浓厚;

23

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结合时间节点和生活实际,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并留存音像图片等宣传资料;

24

组织创作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艺作品,开展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5

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户”、法治先进人物评选。

文化道德 形成新风

26

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27

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宣传;

28

结合村史介绍、村史展览,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

29

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婆婆好妯娌”等评选活动;

30

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作用,遏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

依法治理 扎实有效

31

村法律顾问作用有效发挥,积极为村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2

组织村民参加现场法律服务和法治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村民加入村法律服务微信群、QQ群,为村民解答法律问题;

33

村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民知晓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河北法律服务网、冀法通手机APP等途径咨询法律问题,获取法律服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合理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34

有规范的人民调解场所,配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记录完善;

35

综治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齐备;

36

建有专(兼)职治安巡防队伍,“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

37

配合做好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

38

村整体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明确;

39

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

40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41

村民增收渠道多样,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领先水平;

42

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得到落实;

43

无集体访、越级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妇女、无非法收养儿童情况;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无非法宗教、邪教等活动;

44

村整体环境整洁美观,人居环境良好,整体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情况、垃圾处理情况、道路交通情况、村民生活条件等内容;

45

村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先进经验、先进做法得到推广;

46

村民对村容村貌、增产增收、治安、生活等各方面满意度高。

组织保障 坚强到位

47

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

48

乡镇(街道)将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49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建设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

50

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建设工作。

“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等工作,推进我省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对全省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行政村(社区)评审命名,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司法局和民政局推荐,申报“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司法局和民政局逐级审查、推荐。

(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各市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自评表。

(二)“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各市司法局和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事件、越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建设指导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的,经整改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社区)被合并、拆分或行政区划发生调整的,由各市司法局和民政局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根据本办法开展“河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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