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文化站建设标准-乡镇文化站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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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化站建设标准-乡镇文化站建设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我省文化站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12版《青海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席令第60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青海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21〕2034号)、《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GB/T 32940-2016)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所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含街道综合文化站)。

第四条 文化站服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 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站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向群众免费开放面积占站舍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六条 文化站内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开放。

第七条 文化站应有规范和醒目的站名牌,门厅内有设施分布图。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站内醒目位置公告,使用文字和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文化站图书室藏书不少于2000册,图书采选注重贴近农(牧)业生产、农(牧)民生活;报刊杂志(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刊)不少于10种;适当采购电子文献。

第九条 文化站应当具备音响、服装、乐器、数字服务等设备,并逐年更新、充实。

第三章 开放时间与服务内容

第十条 文化站坚持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0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节假日期间书报刊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应正常开放。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文化站应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和广播电影播放活动,每站每年广播电影播放活动不少于12次。

第十二条 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8次,围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并编办文化宣传橱窗。各文化站指导辖区内的每一支文体团队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组织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2次,并做好活动文字、图片、声像记录。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在县级文化总馆指导和辅导下,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和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年服务人次不少于常住人口的10%。

第十四条 文化站应对辖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大院、农牧家书屋等)工作进行指导、扶持,并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激发参与热情,每年组织开展文化进村活动不少于6次。鼓励农(牧)民开展乡村节日民俗活动,举办“村晚”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等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文化站应挖掘选拔有热情有才华的优秀文艺人才,积极推荐参加省、市(州)、县(市、区)组织的各类艺术培训及文化活动,对区域内乡土文艺人才造册登记,储备本土乡村人才。

第十六条 统筹做好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积极适应老龄化发展趋势,面向老年人群体开展数字技能和文化艺术培训,切实解决老年群体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问题。面向残障群体,打造无障碍服务体系,满足服务需求。

第四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文化站应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鼓励退休人员、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爱好者、学生等群体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积极培育和扶持群众文艺团队和文艺骨干,建立对群众性自发性文艺团队的扶持引导机制,造就一批本土化的群众文化创作和活动“带头人”。以满足当地群众的文化需求为导向,推进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建设相结合,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宗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充分发挥基层思想文化阵地的教育引导作用。不断增强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文化自信。

第二十条 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通道畅通,设施完好,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活动开展有序。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等。文化站公共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群众开放,不得承包经营。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熟悉业务,热心服务;维持好场所秩序,管理好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每年年底应对免费开放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备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文化站服务规范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当地的评优选先之中。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抽查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执行情况,抽查结果作为乡镇综合文化站绩效考评、免费开放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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