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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将呈现六大变化
时间:2014-05-15
作者:newsman
来源:广水网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以下简称8号文件),新的意见和我市现行的《广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广政办发〔2011〕101号)文件(以下简称101号文件)相比有六大变化,现列举如下:

  一、参保范围界定更具体。8号文件对参保范围的界定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而101号文件对参保范围的界定是“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对象范围。我市自2011年7月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有部分退休教师、医护人员、国家干部等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在户籍所在社区(村组)办理了领取55元/月基础养老金的手续,而101号文件也没有明确这部分人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现在8号文件明确规定,这部分人员不是国家基础养老金享受对象,不能享受55元/月的国家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缴费档次更多。8号文件对个人缴费标准的规定是这样的:“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在我市原有的十个档次上增设了两个档次,即1500元和2000元,如何实施,尚待上级部门具体规定。

  三、政府补贴标准更高。8号文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原有标准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新标准如何细化,怎么执行,待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后方可明确。

  四、待遇领取条件更严。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10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8号文件明确规定参保人缴费累计满15年是领取待遇的三个必要条件之一。按8号文件要求,从今年2月开始,年满60周岁的待遇申领人员应看其缴费年限累计是否达到15年,不足15年的必须补缴。

  8号文件还提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从上面的文件精神可以看出,各级经办机构将加大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和生存状态的认证力度,严防国家社保基金的流失。

  五、基金监督规定更细。8号文件特别强调:“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纪违法的行为如何处理做了明确的说明。而市101号文件没有明确处理措施。

  六、平台建设政策更好。8号文件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8号文件为经办机构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比原有规定更具体,更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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