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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措并举抓改革涉诉信访并正轨
时间:2014-10-29
作者:newsman
来源:随州日报

  广水市人民法院

  年初,广水市人民法院拟订了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着力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诉访分离”

  敞开法院大门,坚持依法受理案件,降低受理门槛,切实解决合理诉求进不了法律程序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各类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对每一起信访事项,都要准确把握性质和类别,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办理。受理标准上,只要可能存在执法过错或瑕疵的,都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多管齐下,切实解决信访渠道单一、狭窄的问题。利用内部专用网络,把视频接访系统建起来,实行远程接访,减少群众“访累”;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引导案件当事人多来信,少来访。逐步形成“就近的来人访、远处的上网视频访、不方便的来信访”的接待受理格局。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

  要防止法律程序空转,切实依法解决问题。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大力推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需要依法复查、再审的信访事项,实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经多次复查仍未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实行异地审查;上级发回重新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可实行提级审查。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各部门自评、上级政法单位直接评查、异地交叉互评等方式,查清案件是否存在过错瑕疵、当事人信访诉求是否合理。

  以规范的救济手段,妥善弥补瑕疵。对每一个执法瑕疵,都要向当事人耐心说明瑕疵问题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释法析理,努力消除当事人误解。对文书制作疏漏、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等方面的瑕疵,通过裁定、决定等方式依法予以补正。

  以办理过程的公开,提高依法纠错的效果。既要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也要依法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群众监督。对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缠访缠诉的,要把政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公之于众,让群众评判说理,赢得群众支持。

  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在畅通出口上下功夫,对于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严格按照《湖北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经过最高法院再审、复查或甄别处理作出了再审判决或者驳回、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有明确结论等9种情形之一案件,作出信访终结。

  信访案件终结后,上访人继续上访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上访人有新的材料和理由足以推翻原终结结论的,由原承办单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结论。原终结结论错误的,应协调处理或依法定程序予以再审。

  信访案件终结后,上访人继续上访的,除上一条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再审查、不进行通报。

  信访案件终结后,上访人继续缠访闹访的,或有其他违法上访情节的,移交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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