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标准、豪华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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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标准、豪华轿车

老黎说税:2023年第10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计税规定。

一、总体概述

1.小汽车共三个子目,即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对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3.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二、税目、范围及税率

1."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2.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3.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三、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四、应纳税额

1.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x 零售环节税率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五、执行日期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进口自用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七、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公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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